奥普公司起诉至二中院称,拓能公司侵犯了公司专利权,要求判令拓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,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2000元。拓能公司认为,被控侵权产品与奥普公司的专利在外观上不构成近似;其次,产品是公司委托余姚市城区中导卫厨电器厂制造的,该厂具有先用权,因此,未侵犯奥普公司专利权,不同意奥普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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